《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

24日,记者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已于12月22日印发实施。

《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

《实施办法》明确,将在云南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新增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并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

《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

此外,《实施办法》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发展养老第三支柱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任务:。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需要日益增长,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保障的局限性日益凸显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全国各地今年年内启动实施改革,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宏伟表示,《实施办法》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立足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保持现行门诊慢特病等门诊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同步推进个人账户改革和建立普通门诊保障两项任务,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